目前社会发展,很多家长更加注重孩子的学习,课外学习也非常重视,关乎孩子的全面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舞蹈培训机构越来越多,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这么多培训机构,怎么在有限的资源抢到更多,成了一大难题。
对于大部分中小舞蹈机构,师资,选址,学员培训往往都不是问题,真正困扰她们的是生源问题,可以说大部分舞蹈培训机构的倒闭都跟解决不了生源问题很有关系。
10月将上线培训机构信息管理平台。
已经有来自不同行业的竞争者
2019年年底,尹女士先后两次为孩子购买了“杰芭蕾”舞蹈课程,共缴费8430元,“买的一年的课程,今年12月才到期。”
法律专家称合同涉嫌“霸王条款”
抗风险能力弱的原因之一
综合自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等
咨询电话:
还有非常巨大的市场价值
f.爵士舞组合性编舞技法及音乐的运用
然而,尹女士没有想到,“复课前,他们(机构方)态度还是比较好,说应该能退给我,复课后,给我的回复是不知道能不能退,8月份我去写了一个退费申请,前两天通知我说他们不允许退费。”
综合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等对本案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原告所称的新冠疫情导致其考虑不再进行出国留学,虽属人之常情,但本案中尚不构成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
对此,记者也从多方面进行了求证。
原告主张被告未能提供适合其英语水平的课程、外教没有备课及缺乏责任心,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证明责任,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会员协议》,极目新闻记者看到,王女士购买的这100节课程,总费用为3288元。备注栏注明“有两次停卡机会,一次最长停3个月”。此外,还有手写的“不退、不找零”字样。
对此,法律界人士表示,王女士的诉求可视为基于疫情不可抗力的情形,因不可抗力中止合同的,消费者可以不同意商家所提议的顺延做法,而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全额退款,这里并不涉及消费者违约,因此也不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
如何解决?
你是想在犹豫等待中错过好时机
核心产品、商业模式
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
招生对象:主要针对有意愿从事舞蹈教练行业或舞蹈演员,短期需要加强提高和速成的学员。有无基础都可参加,从零基础开始授课教学
课程时间:每周一到周五 每周一开始新一期的课程 包教包会 学不会的学员可免费转入下一期继续学 学期为两个月 另赠送半个月课时共75天
收费标准:5980元 赠送 爵士舞服一套专业舞蹈鞋子一双 及各种风格音乐 教学视频 教学视频等
掌握内容:
a、爵士舞初级基本素质体态训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在选择校外培训机构时,一定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机构,签订合同时要看清合同内容,对于“消费者不得退卡”、“消费者不得变更合同”、“本店保留最终解释权”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要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陷阱。若对合同有疑问,消费者也可拨打12315电话咨询相关条款的合法性。
户口在东兴市范围内年龄满18岁-55岁身体健康的舞蹈爱好者
韦博培训中心在发生下述情形时为学员办理退学:
其他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管理教学工作经历。
开办资金应当存入艺培机构开户银行验资账户,并出具存款证明。
小陆认为,JS舞蹈授课质量不佳,利用协议条款过度设限。她先后向全国12315平台等投诉,得到反馈是:双方确约定过可以申请退款和转让的时间,投诉人申请退款超出约定时间,JS舞蹈不同意退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天眼查显示,与尹女士签订报名协议的成都舞由心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经营范围含教育咨询,却并不包括舞蹈培训。
在尹女士看来,自己并非故意违约,因为孩子身体原因才提出的退费,为何就不能退呢?
舞蹈行业在全国
天眼查显示,在股权穿透图中,记者还发现,股东之一的林宗洁是武侯区舞由心生杰芭蕾舞蹈艺术培训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其经营范围为舞蹈课外辅导,该公司与“杰芭蕾”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一致。
d.对舞蹈音乐的理解
19:30—21:00(节假日除外)
课程购买后不久,疫情爆发。尹女士告诉记者,五月份左右,“杰芭蕾”复课,但小朋友却因为身体上的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跳舞。从已学的课程记录看,孩子总共只上了十三节课,涉及退费金额6923元。
(四)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与培训对象签订培训服务合同,载明培训课程、培训时长、收费金额等内容,还应载明培训对象未完成或中途终止培训课程的相应退费办法。
加盟跳动全城就是一个好选择
02
经调查,该校外舞蹈培训机构主要开展少儿舞蹈和成人舞蹈培训,不仅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和收据中加盖“概不退款,概不转让”印章,同时还在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舞蹈健身协议》)中,对退款作出“已开展健身课程后因个人原因放弃课程学习,视为违约,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在入学超过1个月尚未开展课程因个人原因放弃学习的,已交健身费不予退款”等约定。这些条款帮助经营者免除了自身对其服务应当承担的退还服务费的责任,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目前,殿前市场监督管理所已对该校外舞蹈培训机构涉嫌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依法立案处理。